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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政策法律问答 教育类(一)

2022-08-11 09:35:59

 

 

Q:华侨子女回国就学,是否和国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A: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Q:《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在教育方面的照顾政策是什么?

A:《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照顾对象只限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照顾的主体是指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照顾的内容主要是升学照顾,包括初级中学向高级中学升学,初级、高级中学向大、中专学校升学,此外还包括各种职业、成人教育的升学。

 

Q:升学照顾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A:所谓升学照顾,主要是录取分数和入学条件等方面的照顾。国务院侨办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照顾政策,主要有:(1)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的,可照顾录取。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统考总分略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的,可根据情况照顾录取。(2)高考未被录取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有条件的地方,侨办或侨联可举办归侨、侨眷子女补习班,教育部门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3)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对归侨、归侨子女报考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要求相关学校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他们在录取标准上适当给予照顾。(5)本着与内地学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给予适当照顾。

 

Q:华侨、港澳台青年申请进入国内(内地)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有何条件?

A:申请进修、插班、旁听学习者,须具有相应年级的同等学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五周岁;无精神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Q:对进入国内(内地)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华侨、港澳台青年如何收费?

A:进入国内(内地)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的华侨、港澳台学生与国内(内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种收费标准均按教育部或学校对国内(内地)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Q:华侨、港澳台青年在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结束,是否发给相应证明?

A:插班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文凭;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进修生和旁听生离校时,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证明书。

 

Q:华侨、港澳台学生报考内地高校需符合什么条件?

A:《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中规定: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於中学六年级)符合下列报名条件之一的,方可报名:(1)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非永久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四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中文或英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华侨考生须在上海、福建或广州报考点报名考试,北京和港澳地区报考点不受理华侨考生报考。考生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限之。招生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

 

Q:国内高校录取的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怎样?

A: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7号)规定:对已录取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华侨学生与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Q:国内高校对录取的华侨学生是否设奖学金?

A: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专门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华侨学生奖(助)学金设在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奖(助)学金的年度资金总额、奖励、资助范围、标准、发放方法由教育部、财政部具体制定。

 

Q:华侨、港澳、外籍华人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有哪些医疗待遇?

A:在各地的大学、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又名中国语言文化学校)和中小学学习的华侨、港澳、外籍华人学生(学制在一年以上者)凡在国内一般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可按国内医疗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已实行两种医疗收费的地区,按成本(不包括工资)收费。

 

Q:华侨子女在国内读书的,可否购买社保或其他保险?

A:社保是针对单位职工而言,由于华侨子女还在读书,不存在工作关系,所以不能购买社保。但只要存在可保利益,华侨可以为其在国内读书的孩子购买其他保险。

 

Q:如何办理“三侨生”证明书?

A:“三侨生”是指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1)《居民户口簿》中明确注明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或本人是归侨青年的,可凭“居民户口簿”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市或受委托的县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查验原件,相应复印件存档)。(2)《居民户口簿》中未明确注明是归侨青年、归侨子女的,办证时须提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确认本人是归侨或父(母)是归侨及其子女关系的证明,并附上以上之一的材料(复印件存档)。(3)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国外出生证(经公证部门公证)、回国护照(经公证部门公证)、侨情普查材料等,也应出具。(4)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华侨在所在国定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证处出具的华侨子女关系证明。(5)属归侨、华侨的义养子女,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区)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抚养公证书。

 

Q:要求到侨务部门所属院校学习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学生如何办理来华手续?

A:凡要求到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及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侨办所属的昆明、南宁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学习的华侨、外籍华人学生,各使馆或领馆凭上述院校的入学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分别颁发中国护照或签证,港澳学生凭回乡证出入境并办理有关手续。

 

Q:在国内中小学学习的外国学生如何申请签证和居留证?

A1999年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来华在中小学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签证,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证。入学前已持短期签证入境或已在华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学生,应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和居留证项目的变更手续。以团组形式短期(六个月以下)来华学习的外国学生,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团体签证。

 

Q:国内中小学能否接受父母不在华的外国学生?

A: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一般接受随父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如接受父母不在华常住的外国学生,须由外国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华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作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如在中国境外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一般应经外国学生国籍国公证和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如在中国境内办理委托手续,该委托书可经中国有关公证处公证,也可经外国学生国籍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公证。